唐朝周邊的少數民族,主要包括北方的突厥和回紇,青藏高原的吐蕃,統一了雲南地區的南詔,東北地區的契丹、靺鞨等族。唐朝在邊疆少數民族部落中設立「羈縻」(相當於府州級別的特殊行政區)制度,使少數民族在本民族行政領導和經濟管理上,有較大的自治權,可以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生活。唐朝立國290年,在少數民族地區先後共設立了羈縻府、州、縣856個。通過這一體制,加強了唐與周邊少數民族的聯繫,促進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進一步發展與鞏固。
東西突厥的不同命運
突厥是六世紀中葉到八世紀中葉活躍於中國北方草原的古代游牧民族。公元552年,突厥第一汗國建立。公元583年,突厥分裂為東、西兩支。唐初對突厥實行了以戰求和(以戰止戰)的防禦政策。唐太宗貞觀之治年間後,國力強盛,唐對突厥的政策由防禦轉為進攻,並於公元630年平定東突厥,在其地設置羈縻府州進行管理。對於內遷的突厥人,則與漢人同等對待,當時遷居長安的突厥人有近萬家,部分首領被唐朝委以重任。對於西突厥,唐初與其建立了政治上的冊封關係,及後,唐國力漸強,於公元657年滅西突厥,並在其地設置羈縻府州。